(2015)温永执民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张贤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张贤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119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张贤富,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羁押于金华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建华与被执行人张贤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和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永嘉县岩头镇张大屋村的房屋(产权证号:06××58)已由本院查封,因该房屋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唯一一套房屋,暂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5年4月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238348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以上财产可以处置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1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尤 聪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