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杨春荣与边磊、董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主办单位:榆关人民法庭拟搞人:张金辉事由:打印附件:主送:当事人抄送:发文字第号密打印份数:打字:校对:年月日封发经发人: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820号原告杨春荣,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7602101418,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榆关村。被告边磊,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深河乡边家沟村。被告董丽军,女,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深河乡边家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荣诉被告边磊、董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荣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XX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