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63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伏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许钟方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姚成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