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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63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伏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许钟方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姚成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