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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8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凌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81民初126号原告凌某。被告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  周华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韦凤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