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8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凌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81民初126号原告凌某。被告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 周华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韦凤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