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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孙增金与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孟凡瑞、第三人胜利油田瑞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增金,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孟凡瑞,胜利油田瑞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孙增金,男,汉族,东营市人。委托代理人:徐江、李萍萍,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辛河路***号。法定代表人:潘敏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云、高伯良,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瑞,男,汉族,济阳县人。第三人:胜利油田瑞兴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东营市东营区胜泰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乃军。原告孙增金与被告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孟凡瑞、第三人胜利油田瑞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增金的委托代理人徐江、李萍萍,被告星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柏云、高伯良,被告孟凡瑞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瑞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增金诉称,自2013年7月至11月,原告为被告星源公司和第三人瑞兴公司施工建设位于高青县常家镇王家村南的东胜精攻高青公司21注水站扩建工程,由于东胜精攻高青公司和胜利油田基建检查等原因,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又增加了部分工程高21注水站焊接工艺安装工程。2014年1月27日原告经与第三人瑞兴公司结算,21注水站扩建工程价款为110000.00元。21注水站焊接工艺安装工程价款为157657.00元,因该工程有星源公司孟凡瑞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认可,应由星源公司和孟凡瑞支付该工程款。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星源公司和孟凡瑞支付原告工程款157657.00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被告星源公司答辩称,一、东胜高青公司高21注水井扩建工程,被告东胜星源公司承揽后,将工程分包给胜利油田瑞兴工程有限公司,瑞兴公司进行了施工,星源公司与瑞兴公司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星源公司与原告没有施工合同及其他法律关系。原告起诉被告星源公司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本案涉案工程与瑞兴公司具有紧密的事实上法律上的关系,只有瑞兴公司参加本案的诉讼,才能便于法庭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因此请求依法追加瑞兴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的诉讼。被告孟凡瑞答辩称,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我在星源公司担任技术员,在东胜高青公司高21注水站负责施工管理,因甲方现场变更及基建大检查,部分工程量发生了变更,具体签证内容以现场实际测量为准。我不应该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我只是职务行为。第三人瑞兴公司未到庭,但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经审理,综合查明下列事实:一、涉案工程为东胜精攻高青有限公司高21注水站扩建工程、21注水站焊接工艺安装工程。该工程发包单位为东胜精攻高青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单位为星源公司,分包单位为瑞兴公司,劳务承包单位为孙增金。该工程于2013年8月开工,2013年10月竣工,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其中涉案工程21注水站焊接工艺安装工程非合同内工程,为合同外签证增加的工程。二、经本院委托山东仲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21注水站焊接工艺安装工程进行鉴定,该工程造价为97878.91元。原告孙增金为该鉴定垫付鉴定费4000.00元。三、被告孟凡瑞系星源公司工作人员。在涉案的21注水站焊接工艺安装工程进行了签证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承揽合同、现场签证单、与瑞兴公司的工程结算协议、瑞兴公司出具的证明等,有被告星源公司提交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现场签证单、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查定案表、建筑业统一发票等证据,有被告孟凡瑞提交的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据,有第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承揽合同、工程结算书、协议书,有证人卢溪强当庭证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由谁支付原告孙增金的工程款问题。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对21注水站扩建工程权利义务明确,并无争议。涉案争议工程为21注水站焊接工艺安装工程,依鉴定结论该工程造价为97878.91元。该工程系在21注水站扩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工程,原告孙增金、被告星源公司、第三人瑞兴公司均未在合同中对新增工程的处理作出明确的约定。而该新增工程由被告星源公司的员工孟凡瑞签证确认,被告孟凡瑞的签证行为表明星源公司对该工程的认可。由此,本院确认星源公司负有支付该工程款的义务。被告孟凡瑞系星源公司职工,其签证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应由其本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孙增金工程款97878.91元。二、驳回原告孙增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3.00元,鉴定费4000.00元,由原告孙增金负担3130.00元,被告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本院领取缴费通知书),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雪鹰审 判 员  王晓静人民陪审员  陈汝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彭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