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惠州市宝美电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先河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宝美电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先河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06号原告:惠州市宝美电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云龙。被告:武汉先河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段光前。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宝美电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先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宝美电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市宝美电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惠州市宝美电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该款。审判员  谢学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连楚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