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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志与被告郭起发、丁立民、兰国臣、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志,郭起发,丁立民,兰国臣,周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566号原告李福志。被告郭起发。被告丁立民。被告兰国臣。被告周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志与被告郭起发、丁立民、兰国臣、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志于2016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起发、丁立民、兰国臣、周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李福志承担。审判员 高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