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志与被告郭起发、丁立民、兰国臣、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志,郭起发,丁立民,兰国臣,周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566号原告李福志。被告郭起发。被告丁立民。被告兰国臣。被告周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志与被告郭起发、丁立民、兰国臣、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志于2016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起发、丁立民、兰国臣、周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李福志承担。审判员 高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