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开设赌场罪2015刑初216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216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自报名),出生地河南省扶沟县,住河南省扶沟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万隆,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2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万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租用了本市天河区某花园2区5座601房后又购置赌桌、赌具,并聚集社会人员以玩“三公”扑克牌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牟利。2015年7月13日21时许,公安机关到上述房间检查,抓获涉赌人员12人,缴获赌桌1张、扑克牌1副、筹码37个,被告人张某甲的赌资人民币5000元及无人认领的赌资人民币1131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甲否认指控的开设赌场罪,辩称其仅与吴某丙、焦某玩过“跑得快”,后到房间睡觉,对其他人如何进来及做什么均不知情。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提供赌具用于赌博;二、张某甲没有组织涉案人员参与赌博。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构成开设赌场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租住的广州市天河区某花园2区5座601房提供赌桌、扑克牌等赌博工具,聚集多名社会人员以玩“三公”扑克牌等形式进行赌博,抽取渔利。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到上址检查,抓获被告人张某甲等涉赌人员12人,缴获赌桌1张、扑克牌1副、筹码37个及张某甲的赌资人民币5000元、无主赌资人民币1131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处警经过、破案报告证实,2015年7月13日21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匿名110举报,称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某花园2区5栋601房有多人聚赌,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发现12人在601房屋内,室内有赌桌、扑克牌、筹码等赌具,以及无人认领的60000元、14700元、20200元、18200元(合计共113100元)疑似赌款,后将上述12人带回调查。2.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发现场照片、赌桌照片、扑克牌照片、筹码照片、赌资照片、皮包照片证实,2015年7月13日21时许,公安人员接举报在天河区员村某花园2区5栋601房查获一起赌博案件,公安人员到场对现场进行检查,601房为三室两厅结构,现场发现有12名男子在601房屋内,客厅及餐厅内无发现有可疑物品。位于房屋东侧、餐厅东侧的一客房内,中央摆设一椭圆形蓝色桌面的赌博专用桌子,桌面凌乱地放置有一副背面蓝白花纹的纸质扑克牌,以及散落在桌面的圆形彩色塑料筹码37枚。位于601房东北角一客房(与摆设赌桌的房间相对)内,摆设有一高低双层床,一衣柜。在衣柜背面与墙壁的缝隙处的地上,检查人员发现一白色塑料袋,塑料袋内装有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共20200元,现场无人认领该20200元。检查人员在衣柜顶上发现一黑色购物袋,袋内装有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共18200元,现场无人认领该18200元。检查人员在高低双层床床头地步的抽屉内发现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共5000元,现场张某甲称该5000元为其所有。在601房餐厅背侧是厨房及洗手间,检查人员在洗手间内门背后的墙上衣架上挂有两个男式手袋,其中一个有现场人员罗某乙认领,另外一个咖啡色带格子花纹的手袋内放有一钱包及100元面值的人民币60000元,钱包内有100元面值的人民币14700元(即该手袋内共有人民币74700元)。该手袋现场无人认领。检查人员在其他房间没有发现其他可疑物品。检查人员在601房内发现无人认领的人民币现金共计113100元。证人罗某乙、周某乙、白某甲签认案发现场照片、赌桌照片就是涉案人员赌博的地方,证人周某乙签认其中一个塑料袋的赌资照片为水钱。3.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金照片、塑料袋照片、手袋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保全赌桌1张、扑克牌1副、筹码37个,100元面值的现金人民币20200元、塑料袋1个、100元面值的现金人民币74700元、手袋1个、100元面值的现金人民币18200元、100元面值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4.证人罗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7月13日17时许,我朋友阿某甲说要带我和周某乙两人去玩一下,于是阿斌带我们打车来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某花园2区5栋601房,一进该房我们带到601房(三房两厅结构)其中一个房间内,当时我看到房间内有四五个人围着一个赌桌用扑克牌以“跑得快”的方式赌钱,我当时就和周某乙在旁边看,没过多久又过来五六个人,加上我们现场总共有约十二三人,我们十几个人就开始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在赌桌上赌博。到了21时许,警察敲门检查,当时我们现场赌博的人就一片混乱地在601房各个房间内乱窜,后民警就进来了,现场在赌博的房间内查获了扑克牌和筹码、赌桌等赌具,后又在另外一间房内查获了两个装有人民币的塑料袋及一个无人认领的咖啡色男士挎包,而后民警就把我们在打牌赌博的人带到派出所调查。我去到时候已经有四五个人在赌,后来加上我们和后来来的人总共有约十三四个人参赌,中间我朋友阿某甲离开了。由“荷手”发牌,平均每盘发5至6份牌,每份牌至少要下100元,其他人可以下注,无封顶上限,我见到其他人下注少的有400、500元,多的有2000元,以现金结算,每盘抽水100元,抽的水钱都放在他脚下的一个袋子里。我们今晚可能玩了有一百多盘,抽水的水钱估计有一万多元。警察进来前现场很乱,可能有人将装水钱的塑料袋拿到其他房间去了,事后民警就在其他房间里搜出了两个装钱的塑料袋。我第一次来,不认识发牌抽水的男子,民警敲门时他从窗户爬走了。证人罗某乙辨认出证人白某乙、刘某甲、白某丙、张某乙、张某丙、连某乙、焦某、吴某丙是在现场参与赌博的人,辨认出证人周某乙、证人白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是在现场但没有看到参与赌博的人。5.证人周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7月13日18时许,我老乡“阿清”带我和我老乡罗主任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某花园二期五栋601房打牌,一去到我看到三个人在那里用扑克牌打“跑得快”现金赌博,每张牌10元、20元不等,一盘下来输赢两三百元。过了约半个小时,人越来越多,他们就开始用扑克牌打三公现金赌博,每盘下注最少50元,下注不封顶,每盘抽水100元。大概21时,民警过来检查,发现我们赌博,将我们带回派出所。赌博的人我就认识罗主任、“阿某乙”,其他人我不认识,但认得出。我知道罗主任输了1000元,其他人输赢情况不清楚。赌具是扑克牌,一开始就在房间里,应该是屋主提供的。屋主有抽水,是荷手在抽,荷手不知道去哪了。屋主我不知道是谁,但我知道某在那里居住。601房是三房一厅结构,在进门右手边的一个房间内赌博,赌博是为了赢钱。有一名背着皮质包的男子现场,可能还在放数。阿某乙在警察来之前就走了,罗主任和我被传唤至派出所。证人周某乙辨认出证人罗某乙就是参与赌博的罗主任,辨认出证人白某乙、吴某丙、白某丙、连某乙、张某丙、焦某、刘某甲、张某乙就是在现场赌博的男子,辨认出证人白某甲是在现场但没看到有赌博的人,辨认出被告人张某甲是在涉案601房居住但没看到有赌博的某。6.证人白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7月13日19时许,我一个朋友湖南人“瘦子”带我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某花园二期5栋601房一赌博场所,然后他有事离开,叫我在那里等他,当时我就在那里参观,见到601房是三房一厅格局,其中对着洗手间的房间里已经有十多名男子围着一张蓝色台面的椭圆形的桌子利用打扑克牌三公现金赌博,我见到他们利用一副扑克牌发5至6份牌,然后任人现金下注。赌注从100元起点到5000元不等。每盘由发牌的男子抽水100元人民币作为费用丢在他座位下,我没有看清楚是用什么装的,基本每盘都有上万元赌资,每盘现金直接结算。我自己没有什么钱不敢下注,在旁边围观。21时,民警过来检查敲门,参与赌博的人马上乱作一团,各自拿起赌资往房间里跑。我就走到客厅沙发坐着。我们现场12名男子被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调查。被抓的12人中我和另外一男子没有赌博,其他人都现金参与赌博。发牌男子不知道跑哪里了。证人白某甲辨认出证人罗某乙、白某乙、吴某丙、白某丙、连某乙、张某丙、焦某、刘某甲、张某乙及被告人张某甲就是在现场赌博的人,辨认出证人周某乙是在现场但没看到参与赌博的人。7.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7月13日下午18时许我去员村思横路某二期2区601房我弟张某甲家中去玩,当时我去到之后我弟张某甲正在家中房间睡觉,我于是到客厅沙发上玩手机游戏。当时客厅有几个人,有的在聊天,有的在玩手机游戏,有的躺在沙发上,具体我不清楚,大约晚上21时许有警察上门检查,之后我们全部人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我没有看见有人赌博,我只认识我弟张某甲和同事白某丙。上述房间是我弟张某甲租的,我经常去。证人张某丙辨认出证人白某丙及被告人张某甲。8.证人白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于2015年7月13日下午15时30分许来到员村四横路某廉公馆找我的老乡白某丙,我送他两箱哈密瓜,到了17时30分白某丙带我和我的拍档张某乙一起来到一个小区,具体地方我也不清楚,之后进了一间房间,我和白某丙在一间小房间一直聊天,到了晚上21时许,警察上门进行检查,我们一起被带回派出所调查。我只认识白某丙和张某乙,第一次来这个地方,没看到有人赌博。证人白某乙辨认出证人张某乙是他的开车拍档,辨认出证人白某丙是他的朋友。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7月13日早上,我朋友张某甲打电话叫我晚上一起吃饭,18时30分许,我来到张某甲家(员村四横路某花园2区5栋601房),当时已经有四、五名男子在张某甲家里,我都不认识,我就坐在客厅喝茶,后来陆续来了六七个男子,有的在客厅里,有的在房间里,到了21时许,警察到来把在张某甲家里的12名男子带回派出所。我第一次来,没有参与赌博,有几名男子在客厅喝茶,其他人在张某甲家里做什么我不清楚。证人刘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张某甲。10.证人白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7月13日21时许,当时我正在和我朋友白时茂和张群涛在员村四横路某花园2区5栋601房的一个房间里,我当时在睡觉,白某乙和张某乙在边上玩手机,警察来到检查把我们共12名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涉案房间是张某甲的家,是张某甲和张某丙两兄弟租住的,我暂住了五六天,只认识张某甲、张某丙、白某乙和张某乙,其他人我不认识。我让白某乙和张某乙送水果来,他们送完水果还不走是因为准备一起喝酒。我没有参与赌博,不知道其他人有无赌博。证人白某丙辨认出证人张某丙、白某乙、张某乙及被告人张某甲。1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7月13日17时许,我和老乡白某乙带两箱水果给白某乙的朋友白某丙,白某丙用微信发了个地址给白某乙,之后我和白某乙坐出租车,18时许到该地址即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某花园二期5栋601房,把水果给白某丙,然后我在客厅充电,白某丙叫我们等他一会,说要休息一下就进了房间。我坐在沙发上一边充电一边玩手机,到了21时,民警过来检查,当时房间里冲出来一群人,乱作一团,我也跟一部分人到了阳台,后被传唤到派出所调查。我只认识白某丙和白某乙,我第一次来,没有亲眼见到赌博。证人张某乙辨认出证人白某丙、白某乙。12.证人连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7月13日17时许,我打电话给张某甲让他晚上帮我在克林顿酒店的威廉公馆夜总会定一间房喝酒,当时张某甲就让我晚上到他家里找他。我晚上来到张某甲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某花园的家(具体地址不清楚),当时已经有四五名男子在,我都不认识,我就在客厅里喝茶抽烟,到21时许,警察来到检查把我们12名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我是第三次到张某甲家,今天我只是坐在客厅里,几名男子在客厅,不知道其他人在房间干什么。证人连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张某甲。13.证人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7月13日17时40分左右我从家里去到天河区员村某二期2区601房找老乡张某甲,准备去对面的酒吧玩,到了后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在大厅,张某甲招呼我先在客厅喝茶,不一会我睡着了,后来听到敲门声醒来,发现警察进来检查,后传唤12名男子到派出所协助调查。我在大厅喝茶,没看到房间情况,不知道有无人赌博。张某甲是克林顿酒店的经理,涉案601房是他租住的房子,好像是他一个人居住,我第一次去。证人焦某辨认出被告人张某甲。14.证人吴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7月13日19时许,我在外面吃完饭回到某花园2区5栋准备回家1302房,在电梯口碰到克莱顿酒店的张某丁,我就问张某丁晚上有什么节目,张某丁说晚上去喝酒,现在时间还早,先到他家里坐下,于是来到涉案601房,张某丁用钥匙开门。我在大厅和几个人喝茶,大约到了21时警察来到把我们带回派出所。我不知道有人在601房的房间里赌博。证人吴某丙辨认出被告人张某甲就是张某丁。15.证人郑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2014年4月份向业主李锦凤租下了某2区5座601房,约定每月租金4800元,住到当年10月就把房子转租给一个在克莱顿酒店上班的叫叶某的男子,每月租金5200元。一般是叶某把5200元打入我账户,我再把4800元转给业主。到了2015年3月份,我发现叶某欠了2个月租金没交,我就打电话给他。他说现在是他同事张某甲在上面住,直接找他要租金就可以了。于是我上去房子那里,和张某甲约好每月打5200元给我。到4月租约到期时,业主没有说回收房子或加价或重新招人租,我就每月从张某甲那里收5200元租金,再打4800元给业主。今天业主给我打电话,问我601出了什么事,我过来看才知道有人在601房赌博被抓了。在今年3、4月份,我去过601房查看情况,没有发现赌桌,都是一般的家居用品,后来没有上去了。证人郑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张某甲就是实际租住涉案601房的人。16.租赁合同及房屋交接书、叶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李某与郑某乙签订租赁合同,将涉案601房租给郑某乙,月租4800元,租期为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郑某乙与叶某签订租赁合同,将涉案601房租给叶某,月租5200元,租期为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房屋交接时屋内为基本的生活家电、家具,未见涉案赌桌。1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张某丙、白某乙、刘某、白某丙、张某丁、连某乙、焦某、吴某丙、罗某乙均因参与本案赌博于2015年7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18.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员村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同案周某乙、白某甲的处理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因违法嫌疑人周某乙、白某甲均供认无参与赌博,业务其他同案质证其赌博,现无证据证实其参与赌博,未对两人作出处罚。19.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情况。20.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015年7月13日凌晨我从酒吧下班后回家,当时有一个叫吴某乙的朋友、一个叫焦某的老乡、我表弟何某四个人一起到我家住,一到家我就和吴某乙、焦某三个人一起到房间的牌桌上打“跑得快”,到7月13日下午1点多(从凌晨开始陆陆续续来了4个男的过来,老曹、“楚柯”和他2个朋友),由于太困,我们就停下来休息,老曹的朋友叫了几份外卖,我由于太困就一个人到旁边内的小房间睡觉,睡觉期间接了很多电话(其中“刘某乙”、“光头强”说到我家玩,其他是定房的),我睡到7月13日晚上八九点左右,听到客厅很吵,我就起来,一出房间看到警察过来检查,发现我家房间一片混乱,里面有扑克牌、筹码、赌桌等赌具,在我睡觉的小房间内查获了一个装有人民币的塑料袋、主人洗手间也发现2个袋子(1个LV包,1个小背包),后民警就把我们在打牌赌博的人带到派出所调查。我有参与赌博,赌具是一副扑克牌,以“跑得快”形式赌博,输赢每盘以现金直接结算。昨天凌晨开始我和吴某乙、焦某三个人一起赌博。到凌晨二三点,我一个叫楚柯带了2个朋友过来,他人三人在客厅喝茶,喝了半小时就走了,没有参赌。我表弟何某没有赌博,他没有来派出所,不知道他在哪。我是2014年11月开始租住在员村某花园2区5座601房,当时我和朋友“石仔”、表弟何某三个人一起租,月租5200元,平摊均交给“石仔”,“石仔”与一个叫阿某丙的朋友和房东郑某乙签订的。2015年5月份,“石仔”突然离开,房屋就由我和表弟2人租住,表弟每月交2000元给我,和剩余租金、管理费约4000元由我转账给郑某乙。房间时三室二厅结构,一间主卧室、一间客房、一间房间,其中一间没有摆放家具,只有蓝色桌面的椭圆形牌桌。民警在现场查获了赌桌1个、扑克牌1副、筹码1批,民警在一房间的衣柜后面与墙之间的缝隙的地上发现一个塑料袋,经现场清点,塑料袋内装有人民币现金20200元,我不知道是谁的。民警在主人房卫生间门后发现挂着两个男式手袋,其中一个咖啡色格子花纹男式手袋,里面有现金、钱包,其中6万元现金放在手袋内,还有14700元现金放在手袋的钱包内,所以手袋内共有74700元现金,我后来在现场听其他人说这个手袋是一个叫“小三”的男子的,我都不知道。“小三”什么时候来、走的,不知道为什么他的手袋会在我住处卫生间挂着,我不知道“小三”的姓名、电话。另外一个男式手袋是罗某乙的,他已将手袋取回。然后民警在我当时睡觉的床边抽屉发现5000元现金,是我睡觉前放在抽屉的,后民警又在房间一衣柜顶发现一个黑色袋子,里面有18200元现金。赌桌在我租进来时就有了,不知道是谁的,扑克牌是我提供的,筹码是昨天其他人带过来的,谁带过来不清楚。一个12人被带回来,我认识焦某、吴某乙、张某丙、白某丙、“刘某乙”、“光头强”,其他5个人我不认识。除焦某、吴某乙是7月13日凌晨和我一起到我家来赌博的外,我哥张某丙、白某丙、“刘某乙”、“光头强”、其他5个人都是在我睡觉后到我家的,来干什么不知道。我和他们赌博时没有抽水获利,我睡觉后他们有无抽水我不清楚。被告人张某甲辨认出证人焦某就是和他一起赌博的男子,辨认出证人吴某丙就是和他一起赌博的“吴某乙”,辨认出证人张某丙是他哥哥,辨认出证人连某乙就是“光头强”,辨认出证人刘某甲就是“刘某丙”,辨认出证人周某乙、张某乙、白某丙、白某乙、白某甲、罗某乙就是一起被抓的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辩称张某甲没有开设赌场的意见,经查,一、被告人张某甲是涉案601房的租住和控制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证人郑某乙将601房转租给被告人张某甲,由张某甲实际居住,案发时其也在房间内。二、被告人张某甲提供赌具,容许多名涉案人员在涉案601房赌博,抽取渔利。证人罗某乙、周某乙、白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多人在601房以玩“跑得快”、“三公”等方式赌博,有专人发牌、抽水;公安人员在现场缴获赌桌等赌具及赌资水钱;被告人张某甲也供认其与吴某丙、焦某赌博,后在睡觉期间接到刘某甲、连某乙等人电话称过来其家里玩,其虽辩称对他人赌博不知情,但案发时多人在现场赌博数小时,其就在隔壁房间睡觉,其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综上,被告人张某甲作为601房租住、控制人,提供专门的赌桌、筹码等赌具,容许多名人员赌博,且在现场有专人发牌,抽取渔利二万余元之多,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赌资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赌桌1张、扑克牌1副、筹码37个及赌资人民币118100元,予以没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洪立人民陪审员  张德馨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