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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公司与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公司,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000号原告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周家庄72号。法定代表人张怀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新和路1号。法定代表人夏军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公司与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筱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