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18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汕头市新视界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昊天佳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新视界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昊天佳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8472号原告汕头市新视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高新区科技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若琨,执行董事。被告北京昊天佳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甲12号A105室。法定代表人姜海林,董事长。原告汕头市新视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昊天佳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新视界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新视界电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新视界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汕头市新视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