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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执复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吴雪辉与樊凌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凌,何明,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复7号复议人吴雪辉,女,汉族,1971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樊凌,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何明,男,汉族,1967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刘艳,女,汉族,1976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复议人吴雪辉不服四川省宜宾县法院(2015)宜宾执异字第1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理过程中,复议人吴雪辉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人吴雪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人吴雪辉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 军审 判 员 曾 珍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中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