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分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赵海峰、马笑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峰,马笑月,张秀平,胡亮,胡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峰,男。申请执行人马笑月,女。被执行人张秀平,女。被执行人胡亮,男。被执行人胡欧,男。本院在执行赵海峰、马笑月与张秀平、胡亮、胡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秀平、胡亮、胡欧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