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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分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赵海峰、马笑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峰,马笑月,张秀平,胡亮,胡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峰,男。申请执行人马笑月,女。被执行人张秀平,女。被执行人胡亮,男。被执行人胡欧,男。本院在执行赵海峰、马笑月与张秀平、胡亮、胡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秀平、胡亮、胡欧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