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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成春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377号被执行人成春平,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桐梓县新站镇骑明村共和组**号。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丹刑初字第84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成春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房产及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丹刑初字第842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志忠审判员  束文辉审判员  常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江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