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应南、方犬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应南,方犬平,安徽省潜山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达伍,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应南,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严春芳,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犬平,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金等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省潜山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潜阳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76900010-6。法定代表人:凌英翰,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徐达伍,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上述两位原审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殷鉴,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太慈镇太慈商城,组织机构代码70494748-9。法定代表人:江根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何应南与被上诉人方犬平、原审被告安徽省潜山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达伍、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望民一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应南及委托代理人严春芳,被上诉人方犬平的委托代理人金等来,原审被告安徽省潜山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达武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殷鉴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未果。本院经审理认为:何应南在二审中所提交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一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 杨审 判 员 黄 谷代理审判员 陈世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娟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三十八、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审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