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甲与王某乙、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李某。原告王某甲。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东梅。被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乔国峰,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王某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王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