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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晋海顺与王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海顺,王剑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财保43号申请人晋海顺,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王剑飞,男,198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临漳县。申请人晋海顺因与被申请人王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王剑飞驾驶的冀D×××××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价值中的2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晋海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王剑飞驾驶的冀D×××××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史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