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480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苏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审判员 齐林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黎静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