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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480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苏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审判员  齐林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黎静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