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3刑初8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代理检察员黄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4日晚24时许,被告人谢某酒后驾驶闽H×××××号男式二轮摩托车途经建瓯市南环城路水南塔路口往东门300M路段时,与被害人熊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熊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熊某报警,后建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现场发现被告人谢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即民警带被告人谢某到建瓯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对其抽血送检,结果为234.8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除支付被害人熊某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材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与详细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表及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