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法执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魏与赵复顺、彭小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魏,赵复顺,彭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法执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周魏,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赵复顺,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现在武汉市洪山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彭小新,女,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赵复顺所有的坐落于硚口区汉正街华贸商城3号楼1-7-1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硚200103142)。因发生流拍,申请人周魏自愿以流拍价格(人民币903800元)接受房产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复顺所有的坐落于硚口区汉正街华贸商城3号楼1-7-1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硚200103142)的查封。二、硚口区汉正街华贸商城3号楼1-7-1号房产(所有权证号:硚200103142)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周魏所有,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周魏时起转移。原所有权人赵复顺的所有权证书失效。三、申请执行人周魏可持本裁定书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律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记员 刘炎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