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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赵友新与邹钟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钟涛,赵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民终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钟涛。委托代理人华江燕,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友新。委托代理人王春洪、杨真,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钟涛因与被上诉人赵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硕民初字第0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赵友新原审诉称:邹钟涛因经营需要向赵友新陆续借款639200元,现要求邹钟涛立即归还借款6392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以12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0日起,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1日起,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6日起,以176200元为基数,均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邹钟涛原审未作答辩。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月28日,邹钟涛向赵友新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后赵友新向邹钟涛交付100000元。此后赵友新向邹钟涛分别于2014年5月1日转账126000元,2014年5月20日转账190000元,2014年7月21日转账37000元,2014年8月3日转账10000元,2014年8月6日转账176200元,共计6392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卡明细对账单、打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邹钟涛向赵友新借款的事实清楚。关于借款的金额,虽然借条上仅载明为100000元,但根据赵友新提供的银行卡明细对账单及打款凭条,其向邹钟涛陆续共计转账639200元的事实可以确认。现其诉称上述款项均为借款,邹钟涛未提出相反的抗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否定赵友新的陈述,法院对赵友新的借款本金为639200元的主张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利息,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因此对赵友新关于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邹钟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赵友新借款639200元;二、驳回赵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6元(此款已由赵友新预交),由赵友新负担1520元,由邹钟涛负担4626元(赵友新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应由邹钟涛负担的4626元由邹钟涛向其直接支付,法院不再退还,由邹钟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友新)。邹钟涛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仅在2014年向对方借款60余万元,后还清了全部借款,因为部分是现金,所以拿不出依据。除了现金以外,其通过银行划款给对方共计47万元,故已不欠对方款项。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赵友新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赵友新答辩称:1、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维持原判。2、其是通过转账的方式出借,但邹钟涛却陈述以现金方式偿还,不符合客观真相。3、在原审法院有很多邹钟涛的借款和货款纠纷,邹钟涛一审未到庭是故意逃避自己的偿还责任。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邹钟涛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分六次向赵友新借款共计639200元无异议。此外,邹钟涛还提供一组银行转账记录,载明其分别于2014年9月24日向赵友新转账195000元,2015年3月16日向赵友新转账75000元,2015年5月21日向赵友新转账100000元,2015年9月2日向赵友新转账100000元,证明已经归还了470000元借款。赵友新认可收到该470000元,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1、2014年9月24日的195000元是邹钟涛向其兄弟赵友才的还款,因为此前邹钟涛向赵友才借款200000元(实际出借195000元),是现金交付的,还款后条子还给了邹钟涛;2、2015年3月16日的75000元是邹钟涛通过其转账给案外人张辉的借款利息;3、2015年5月21日、2015年9月2日的两笔100000元,是因为其为邹钟涛送了近十年砖,该200000元是邹钟涛付给其的送砖款,结算凭证也还给了邹钟涛。对此,赵友新提供了若干份送货单,载明收货单位周老板工地,送货单位赵友良,送货期间在2013年间。邹钟涛认可75000元是通过赵友新转给张辉的借款利息,与本案无关,但不认可195000元是向赵友才的还款;关于送砖生意往来,与赵友新的兄弟赵友良有过结算,在2013年底已经结清了。2016年4月1日,赵友才至本院作如下陈述:1、其是赵友新的哥哥、赵友良的弟弟,三兄弟一起经营砖厂;其三人都为邹钟涛送过砖头、钢筋等材料,邹钟涛在2015年8月21日向其出具一份欠条,确认结欠材料款120万元,后来付了50万元,邹钟涛在2015年9月21日又向其出具了欠条,确认欠70万元;其三兄弟与邹钟涛所涉及的材料欠款(包括二审中赵友新提供的送货单),都在上述欠条范围内,目前该纠纷正在硕放法庭审理,其是原告。2、邹钟涛曾向其借款20万元,钱是其从老家朋友那里借来的,其带了20万元现金给了邹钟涛,因为相互之间做生意比较熟悉,就没有要求邹钟涛出具借条;后来邹钟涛说转20万元到赵友新账上算是还其的钱,其知道赵友新也借钱给邹钟涛,其就问赵友新,赵友新说这20万元是还他的钱,因为是兄弟就没有再问;其借老家朋友的20万元是其后来用自己的钱还了,没有用赵友新的20万元。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送货单、调查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二审中,邹钟涛对向赵友新借款共计6392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邹钟涛的还款金额如何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邹钟涛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因邹钟涛自认2015年3月16日的75000元系付给案外人的利息,故与本案借款无关。2014年9月24日的195000元赵友新确认已收到,但认为系邹钟涛向赵友才的还款。通过本院向赵友才的调查,赵友新拿到该20万元后没有给赵友才,并认为是还其自己的钱故本院对赵友新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2015年5月21日、2015年9月2日的两笔100000元赵友新确认也已收到,认为系邹钟涛付的送砖款,但从其提供的送货单来看,载明的收货单位为周老板、送货单位为赵友良,无法反映是赵友新与邹钟涛之间的往来。且根据本院向赵友才的调查,赵友才认为其三兄弟与邹钟涛所涉的钢筋、砖头等材料欠款,都由邹钟涛出具了欠条,该纠纷正在硕放法庭审理,故本院对赵友新的抗辩意见亦不予采信。邹钟涛提出此外还有现金还款,已不欠赵友新借款,但对此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邹钟涛的还款应认定为395000元,还欠赵友新2442**元。综上,鉴于二审中邹钟涛提供了新证据,导致原审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但由此导致的二审诉讼费用应由邹钟涛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硕民初字第0858号民事判决;二、邹钟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赵友新借款2442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6元(由赵友新预交),由赵友新负担1520元,由邹钟涛负担46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26元(由邹钟涛预交),由邹钟涛负担。(赵友新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应由邹钟涛负担的4626元由邹钟涛向其直接支付,法院不再退还,由邹钟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友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杰明代理审判员  王静静代理审判员  景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凤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