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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曾美英与曾永斌、庄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美英,曾永斌,庄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176号原告曾美英,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学铭,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永斌,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彩霞,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曾美英与被告曾永斌、庄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美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美英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顺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