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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素清诉被告潘玉石、潘玉纯、潘玉申、潘丽华、潘玉凤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清,潘玉石,潘玉纯,潘玉申,潘丽华,潘玉凤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1651号原告:李素清,女,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潘玉石,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潘玉纯,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潘玉申,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潘丽华,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潘玉凤,女,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原告李素清诉被告潘玉石、潘玉纯、潘玉申、潘丽华、潘玉凤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兰艳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素清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毓梓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