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梅宝根与陈金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宝根,陈金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659号申请执行人梅宝根。被执行人陈金楼。梅宝根与陈金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陈金楼应给付申请人梅宝根1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金楼给付梅宝根5000元,现查明陈金楼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梅宝根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金楼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人梅宝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凌世林执行员 韩潇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洪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