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刘明与武汉市茗茶茶业有限公司,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武汉市茗茶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3810号原告刘明,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8号附1-1。负责人,吴勃。被告武汉市茗茶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平山正街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武汉市茗茶茶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明承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凌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