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州正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郭洪杰、郭洪英居间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55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正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郭洪杰,郭洪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557号原告:广州正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罗丽燕,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伟,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烨,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洪杰(曾用名:郭红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郭洪英,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正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洪杰、郭洪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正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正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正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正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海坚人民陪审员 谢海梅人民陪审员 肖小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佳琦蒲肖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