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紫娟与毕艳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紫娟,毕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张紫娟。被执���人毕艳明。申请执行人张紫娟依据本院(2010)晋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毕艳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抚养费3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2执1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