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1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海宁绿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绿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56号原告:海宁绿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新仓村溇圩里8号。组织机构代码75907424-0。法定代表人:陈浩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应龙,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中国经编针织科技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14670334-X。法定代表人:夏娟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绿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绿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海宁绿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贞贞书 记 员 金竹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