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执字第4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仕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铁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仕清,李铁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480-2号申请执行人黄仕清,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李铁修,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黄仕清申请执行李铁修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4)宜高民初字第1217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李铁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铁修无银行存款,向房管查询李铁修无房产登记信息,向工商查询证实李铁修在江安吉联建材有限公司有股份,我院以(2015)江安执字第48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向车管查询查实李铁修有轿车一辆,我院以(2015)江安执字第48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予以查封,并将李铁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移交公安机关拘留。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本金9万元及其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铁修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高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陈象桥审判员 成关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