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2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延凯诉被告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延凯,张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291号原告周延凯,1974年2月18日出生,男,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张晓燕,1994年10月30日出生,女,彝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延凯诉被告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延凯于2016年4月1日以此事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延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延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延凯负担。审判员  唐永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峻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