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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肖俊峰与杨荣敦、陈战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峰,杨荣敦,陈战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266号原告:肖俊峰,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杨荣敦,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陈战红,男,汉族,1957年8月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俊峰诉被告杨荣敦、陈战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俊峰于2016年4月1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俊峰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俊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肖俊峰负担。审判员  马琼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司 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