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白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白某。被告刘某。原告白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白某及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诉称,我与被告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毫无责任感,对待家庭不管不顾,我和孩子靠我父母供养,被告还嗜酒成性,经常酩酊大醉,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在法院诉讼期间,被告多次更换家里锁芯。现我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被告刘某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后生育一子刘某甲,我们夫妻感情融洽,我没有不管不顾家庭,我的工资一直原告掌控,孩子的一部分生活也是我在安排,原告两次起诉离婚,都是无事生非,我们的感情问题都是原告自己造成的,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XXXX年经人介绍认识,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刘某甲。XXXX年X月X日原告起诉至康保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康保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但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主张原、被告的感情问题都是原告造成的,且被告没有不管不顾孩子,被告因购买住房拖欠部分债务,为此被告提交了原、被告短信,张某甲短信和郭某、杨某、边某、李某、王某、罗某和某某家园物业办出具的证明,但原告均不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孩子,形成了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应当互敬互爱、互相扶助,加强沟通,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原告主张被告嗜酒成性,存在家庭暴力,且不管不顾家庭,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尚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焦志华审 判 员 杨海林人民陪审员 王小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曹礼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