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扎执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包宝林与辛恩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宝林,辛恩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922号申请执行人包宝林,男,农民,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辛恩和,男,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包宝林申请辛恩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扎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辛恩和应支付申请人包宝林案款15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辛恩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9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乌汗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