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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钱某、付某与付某、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付某,陈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字第677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彭庭勇,谷城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被告陈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下称永安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刘保华,永安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波,永安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钱富均诉被告付某、陈某、永安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世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  杨世海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刘治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任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