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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106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晓巍与江祖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巍,江祖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06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陈晓巍。被执行人江祖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巍与被执行人江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江祖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江祖群缴纳执行款13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江祖群负担本案件申请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江祖群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祖群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江祖群无房产,发现被执行人江祖群在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50022.75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充抵执行费后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48172.75元;发现被执行人江祖群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苍南分中心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130000元;发现车牌号为浙C长安牌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查扣。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江祖群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祖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6)浙0327执1062号、(2016)浙0327执1062号之一、(2016)浙0327执1062号之二、(2016)浙0327执1062号之三、(2016)浙0327执1062号之四、(2016)浙0327执1062号之五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江祖群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0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