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丛某甲与丛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某甲,丛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丛某甲。被执行人:丛某乙,丛某乙。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9月2日作出的(2010)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6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汤 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