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02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诉图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玛系毕力格,图娅,孟克毕利格,苏布德其其格,阿拉腾布拉格,娜布庆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02226号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萨如拉路聚融财富广场1号楼。负责人原旭浩,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瑞,该银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建强,该银行职工。被告玛系毕力格,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乌审旗统战部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图娅,公民身份号码×××,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孟克毕利格,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蒙古族,乌审旗公安局干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苏布德其其格,公民身份号码×××,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阿拉腾布拉格,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娜布庆花,公民身份号码×××,女,1981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诉被告孟克毕力格、图娅、孟克毕利格、苏布德其其格、阿拉腾布拉格、娜布庆花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职工涉嫌挪用资金于2016年3月4日乌审旗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6006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高 健审 判 员 乌宁其人民陪审员 苏 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乌日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