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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黄师儒、黄鹏烈等与刘文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师儒,黄鹏烈,黄善宏,黄秀保,周祥胜,刘军,周景佳,上思县平福乡那明村平岩第三村民小组,刘文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77号原告黄师儒,男,壮族。原告黄鹏烈,男,壮族。原告黄善宏,男,壮族。原告黄秀保,男,壮族。原告周祥胜,男,壮族。原告刘军,男,壮族。原告周景佳,男,壮族。原告上思县平福乡那明村平岩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王瑞兴,该组组长。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准君,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英,女,壮族。委托代理人王锁,广西昊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师儒、黄鹏烈、黄善宏、黄秀保、周祥胜、刘军、周景佳、上思县平福乡那明村平岩第三村民小组诉被告刘文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黄师儒、黄鹏烈、黄善宏、黄秀保、周祥胜、刘军、周景佳、上思县平福乡那明村平岩第三村民小组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师儒、黄鹏烈、黄善宏、黄秀保、周祥胜、刘军、周景佳、上思县平福乡那明村平岩第三村民小组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师儒、黄鹏烈、黄善宏、黄秀保、周祥胜、刘军、周景佳、上思县平福乡那明村平岩第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3.5元,由原告黄师儒、黄鹏烈、黄善宏、黄秀保、周祥胜、刘军、周景佳、上思县平福乡那明村平岩第三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许冠美人民陪审员  黄建刚人民陪审员  陈绍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方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