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盛媛媛与闫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媛媛,闫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417号原告:盛媛媛,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后毛,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碧雪,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闫其林,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媛媛与被告闫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崔景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吕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