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翠萍、王丽萍诉被告曹翠萍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萍,王丽萍,曹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商初字第124号原告王翠萍,女,生于1962年12月25日,汉族,灵石县人。原告王丽萍,女,生于1968年7月2日,汉族,灵石县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云渤,男,生于1965年4月6日,汉族,灵石县司法局职工。被告曹翠萍,女,生于1970年4月7日,汉族,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萍、王丽萍诉被告曹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曹翠萍所有的位于灵石县翠峰镇小河北47号院内1号楼1单元202室楼房一套。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灵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灵石县翠峰镇小河北47号院内1单元202室楼房一套(产权证号54**)予以查封。现二原告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曹翠萍所有的位于灵石县翠峰镇小河北47号院内1号楼1单元202室楼房一套(产权证号54**)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永灵审 判 员 杜香绒代理审判员 宋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乔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