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南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林霞与周中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霞,周中雄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南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张林霞,女,1985年8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5********,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大有镇民强村四份片**组**号。被告周中雄,男,1983年1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3********,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大有镇大有居委会*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霞诉被告周中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林霞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林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林霞负担。审 判 长 朱万兵审 判 员 顾启东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闻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