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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黎宪清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宪清,厦门东方之冠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351号申请执行人黎宪清,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布依族。被执行人厦门东方之冠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培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黎宪清与被执行人厦门东方之冠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厦海劳仲案(2015)3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