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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刑初5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农民。代理人刘玉杰,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某乙,农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1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迪、常雪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及其代理人刘玉杰、被告人邓某乙及其辩护人王连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邓某乙的叔叔邓某甲骑电动车走到其家附近的胡同时,电动车反光镜刮在此与邓某丁聊天的邓某乙。双方被拉开后邓某甲回家,被告人邓某乙又纠集他人在邓某甲家门口叫骂并将邓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邓某甲右侧第3、4、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邓某甲左眼部挫伤、腰部挫伤面积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反映、住院病例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丙、邓某丁、仇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的代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认为被告人邓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诉称: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邓某乙犯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邓某乙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5786.93元。被告人邓某乙辩解没有打邓某甲。辩护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邓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邓某乙的叔叔邓某甲骑电动车走到其家附近的胡同时,电动车反光镜刮在此与邓某丁聊天的邓某乙。双方被拉开后邓某甲回家,被告人邓某乙又纠集他人在邓某甲家门口叫骂并将邓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邓某甲右侧第3、4、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邓某甲左眼部挫伤、腰部挫伤面积构成轻微伤。另查明,邓某甲住院31天,花医疗费9438.6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邓某乙出生于1982年12月23日。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23日,在邓某乙家中将其抓获。3、在逃证明证实,邓某戊刑拘在逃。4、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证实,邓某甲于2014年12月23日上午9时42分入院诊断:1、胸腰部外伤、软组织损伤;2、头外伤,软组织损伤;3、外伤性头疼头晕;4、冠脉支架植入术后。出院诊断:1、胸腰部外伤,右侧第3、4、5肋骨骨折、软组织受伤。其它诊断:头外伤、软组织损伤、外伤性头疼头晕、冠脉支架植入术后;肺炎。5、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256层CT诊断报告单证实,邓某甲于2014年12月24日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做256层CT,诊断意见为:1、右侧第3、4、5前肋骨折;2、右肺中叶、左肺舌段及两肺下叶慢性炎症改变;3、冠脉钙化灶;4、腰椎骨质增生,未见明显骨折征象。6、办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2日18时30分许,睢阳区村民邓某甲在其儿子邓某丙的陪同下报案,诉说被邓某乙、邓某戊、邓某已、靳某四人用木棍打伤,腰部疼、胸口疼,当时邓某甲脸上、腰部均有外伤,民警固定伤情后,立即赶赴打架现场,当时在现场找到邓某戊,邓某戊自述邓某甲刚刚离开现场20分钟,邓某甲自述在宋包路口见到了本村的乡干部邓某己,并将被打的情况和伤情告诉了邓某己,邓某己自述当时看到了邓某甲的伤情,并让邓某甲去派出所报警。我所遂受理了此案,让邓某甲去做法医鉴定。后我所民警展开调查,此案只有邓某丁和其妻子仇某两个人在现场拉架,邓某丁和双方当事人亲近关系一般,邓某丁和其妻子仇某只说邓某乙打邓某甲了,不证其他人。我所民警多方走访调查,周围邻居均惧怕邓某乙家族人多不敢作证。后警调查其邻村村民杨某乙,证实当时邓某乙和几个男的、女的一起拿着木棍站在胡同口骂,骂的很难听。2015年1月23日我所将邓某乙刑事拘留,2015年2月28日邓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邓某乙家人多次找派出所,均不承认打伤邓某甲的事,后来邓某戊又打算承认,再被邓某丁拉开后,邓某乙又辱骂邓某甲,两个人用木棍将邓某甲腰部打伤了,不愿意交代邓先前、靳某两个人打邓某甲的事,打算和邓先前分开和邓某甲调解此事,邓某甲考虑到近亲,也打算这样调解。2015年3月12日上午,邓某戊和邓某乙的妻子李某两个到邓某甲家中赔礼道歉,邓某戊供述了邓某乙打骂邓某甲,被邓某丁拉开后,邓某乙又拿着木棍站在邓某甲家门口辱骂邓某甲,邓某甲忍无可忍从家里出来后,邓某乙又伙同邓某戊两个用木棍将邓某甲腰部打伤。2015年3月12日下午我所民警遂对邓某戊、李某二人做了笔录,邓某戊供述了邓某乙打骂邓某甲、被邓某丁拉开后,邓某乙又拿着木棍站在邓某甲家门口辱骂邓某甲,邓某甲从家里出来后,二人又用木棍将邓某甲打伤。邓某甲提出,如果邓某戊及其家人能如是供述事实,就放弃追究邓某戊、邓某乙两人的刑事责任。看邓某戊的态度再考虑是否追究邓某已、靳某二人的刑事责任。正在调解期间,邓某戊外出打工,不知去向,邓某甲又多次找派出所,说邓某戊没有诚意调解,要求依法处理邓某戊,我所民警多次了解邓某戊的家人,均不知邓某戊的去向,我所民警遂对邓某戊按寻衅滋事批了刑拘进行网上追逃。我所多次询问邓先前和靳某,二人均否认参与打邓某甲。7、法医曹夫成证明证实,2014年12月23日,伤者邓某甲到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法医鉴定中心,说到胸部疼痛,因为刚做过心脏手术大约二十天,伤者说担心被打出毛病要求先去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2014年12月24日上午9时50分,伤者来做伤情鉴定。8、证人邓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2日下午5点多,爸爸邓某甲一脸血回家,说被邓某乙打的。我就出去问情况,刚走出大门,见邓某乙等四人手里拿着木棍在我家大门叫骂,我爸邓某甲忍无可忍,拿着一个木棍准备和他们拼命,邓某乙等四人都拿着木棍上去打他,最后把我爸打倒了。邓某丁就赶紧把我爸扶起来,我爸骑着电动车去派出所报警,我就赶紧回家骑电动三轮车去撵他,走到宋包路上往东三十米左右,我爸用手捂住前胸走不动了,我就把他扶上我的三轮车上,在宋包路口,碰见的邓某己,我爸又对邓某己说了被打的情况,让邓某己看了伤情,后去派出所报了警。我们去宋集医院,宋集医院让我们去大医院,第二天我们就去第四人民医院了,办好住院手续,我们就去找法医,法医让我们去第一人民医院做核磁,医生说刚做过心脏支架手术不能做核磁,当天医生签字退钱后,于2015年12月24日才做了256,下午出了结果,我们才知道右侧的三根肋骨骨折了。9、证人邓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2日下午5点多的时候,我和我媳妇仇某还有邓某乙在俺家门口往东一点一个十字路口站在那闲聊,邓某甲骑着电瓶车往东拐弯的时反光镜碰到邓某乙腰上了。他们发因此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我把双方拉开后,就拉着邓某甲了送回家了,后开始邓劝邓某乙。这时邓某甲的儿子邓某丙出来问怎么回事,我正和邓某丙说话时,邓某甲出来又和邓某乙打开了,把他们拉开后我就回家了。10、证人仇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2日下午5点多的时候,我和我丈夫邓某丁、还有邓某乙、邓某戊在俺家门口往东一点一个十字路口站在那闲聊类,邓某甲骑着电瓶车从南往北走向东拐弯的时,电动车倒在地上了,接着邓某乙就和邓某甲相互厮打起来,邓某丁就上去拉,拉开后,邓某甲就回家了。后来在邓某甲家大门口,邓某乙和邓某甲又吵了一阵子,和邓某丙把邓某甲拉回家后,我就回家了。11、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约两个月时间前的一天下午天快黑了,我从商丘市里坐车回家,走到宋包路口下的车,我从那步行回家,走到大邓楼村南地路口,我听见有人骂架,我往北一看,有男有女几个人手里拿着棍,在离宋包路往北几十米的胡同口那骂的很难听,我认得其中一个拿棍的骂架男的叫邓某乙。12、证人邓某戊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2日下午五点多,当时我和我弟弟邓某乙、我堂弟邓某丁三个人站在俺家堂屋东边说话,我叔邓某甲骑着两轮电动车回家,我叔在往家拐弯时,电动车碰住我弟弟了,我叔和我弟弟两个人撕扯起来了,我和邓某丁两个人就赶紧上去拉,我拉住我弟弟,邓某丁拉住我叔,他两个人互相撕扯的有一分钟,就被我们拉开了,之后我叔就回家了。接着我弟弟邓某乙就从路边上拿个木棍,开始骂我叔邓某甲,你扎鳖窝里干啥,有种你出来,骂一会,我叔邓某甲就从家里出来了,我叔手里也拿个木棍,接着就又打起来了,我和我弟弟邓某乙两个人拿着棍把我叔邓某甲打伤了,照我叔腰部打的,我叔的三根肋骨被打骨折了。在之后的笔录中对其与邓某乙用棍把邓某甲打伤的事予以否认,称是想让我弟弟从看守所早点出来,中间人让我说的。13、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2日下午5点多钟将近天黑时,我一个人赶集回家,走到我家房屋东边时看见有好多人在那吵架,有邓某甲、邓某戊、邓某乙,还有邓某丁,邓某甲手里掂个木棍要打邓某乙。1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邓某乙与邓某甲打架时不在现场,后来听说邓某甲的三根肋骨被打骨折了。今天根据调解人和邓某甲的要求,我和我婆哥邓某戊去我叔邓某甲家赔礼道歉,我婆哥邓某戊也承认了他和我丈夫邓某乙一起用棍把邓某甲打伤邓某甲的事实。2015年7月29日之后证言证实,派出所的调解过程被我用手机录音了,录音是两次合成的,是主要的录音,有剪辑、合成,把家长里短都去掉了,合成的有上午的25分钟左右,下午还有一个小时左右。基于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现在不提供所作录音。当庭证明调解是派出所建议的,不是自愿进行的。15、证人邓某己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2日下午五点多,在105路宋包路口,见到了邓某甲,他儿子邓某丙用三轮车拉着他,当时邓某甲左侧脸上有血,邓某甲说,他骑电动车回家,在往他家拐弯时,电动车的反光镜碰住了他侄子邓某乙,邓某乙当时就打骂他,被邓某丁拉开后,他就回家了。之后,邓某乙和他哥邓某戊又骂到他家门口,邓某甲就从家里出来看见邓某乙、邓某戊、他老六邓某已几个人用棍把他打倒了,邓某丙就拉着他准备去派出所报警。邓某甲当时还说他左侧胸口和右侧腰疼得很,当时他还先开衣服让我看看,由于天黑,我就看见很红,之后邓某丙就拉着邓某甲去派出所报警了,结果邓某甲住院病后,听说肋骨断了三根。16、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2日下午五点多,听见我丈夫邓某甲在楼下喊我儿子邓某丙,我一看邓某甲脸上都是血,他就说被邓某乙打他的。我和我儿子邓某丙就出去问情况,刚走出大门,邓某乙夫妇、邓某乙夫妇都站在我家大门口骂,邓某甲被骂急了就拿着一个木棍出来准备和他们拼命,我看见邓某乙、邓某戌、邓某已和邓某已的媳妇就都拿着木棍上去打他,最后把邓某甲打倒了。他们几个人打罢邓某甲之后,继续站在我家门口骂,邓某丁就赶紧把邓某甲扶起来,我儿子就赶紧回家骑电动车带着邓某甲去宋集派出所报警了。17、证人邓某已证言证实,当时我听到骂架,因为我们弟兄们不和睦,后来我站在我家大门口往南看了一会,看见我二哥邓某甲用木棍照邓某乙头上打了一下。18、证人靳某证言证实,当时听到邓某甲和邓某乙两家的人在他们家胡同口那吵架。19、证人侯某证言证实,听说邓某甲的肋骨被打断了三根,邓先前和他媳妇靳某也参加打了。20、证人邓某庚证言证实,不知道邓某甲被打伤的事情。21、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邓某戊因我儿子邓某庚他家的树苗的事打过邓某辛,后经派出所调解了。22、证人邓某辛证言证实,不知道邓某甲家和邓某乙、邓某戊家打架的事,当时,我在咸阳打工,没有在家。23、证人邓某壬、邓某癸、袁某某证言证实,邓某乙和邓某甲两家发生厮打时不在现场。24、证人王某甲、张某丙、王某乙证言证实,曾参与调解邓某乙、邓某戊与邓某甲打架之事,没有调解成。25、证人邓某子证言证实,调解是派出所提出的,调解人不是我家的人找的,调解不是我们自愿的。26、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证实,1)、邓某甲右侧第3、4、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邓某甲左眼部挫伤、腰部挫伤面积构成轻微伤。27、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票据证实,邓某甲住院31天,花医疗费9438.63元。28、被害人邓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2日下午五点多,我骑着两轮电动车回家,走到我家胡同位置时,在胡同那站着邓某丁和邓某乙,我的电动车反光镜碰住邓某乙的衣服了,邓某乙张嘴就骂,并用拳头照我胸部、脸上和身上打,当时就把我的脸打冒血了,我从地上起来之后,我就想还手打邓某乙,邓某乙的哥哥邓某戊上来就从我身后抱住我了,后来回到家给我儿子邓某丙说了情况,我儿子就出去了。一会儿我听见邓某乙、邓某戊站在俺家大门口骂我,骂的非常难听,我忍无可忍就从家里出来,看见邓某乙、邓某戊和我六弟邓某已两口子手都拿着木棍朝打过来,我当时顺手从地上也拾起一个木棍,他们四个人围住我就开始用棍打,一阵子又把我打倒在地上了。之后被邓某丁拉开。我就想骑着电动车去派出所,结果没走多远,身上疼得厉害,我就推着电动车走,走到俺庄南边大路上往东有三十米,我就走不动了,我儿子邓某丙就骑着三轮车来接我了。我们走到105路宋包路口碰见了俺庄的邓某己,在那给邓某己说说被打的情况,之后就到派出所报警了。29、被告人邓某乙供述证实,2014年12月22日下午5点多钟,天快黑了,我和俺哥邓某戊,及邻居邓某丁夫妻,站在俺家门口往北一点的十字路口说话闲聊,大叔邓某甲骑着电动车从东边往南回家,走到十字路口的时候,邓某甲骑的电动车撞到我了,我还没有说啥,邓某甲上来就拽着我的上衣领子,我们俩就撕扯在一起,被邓某丁和邓某戊拉开,邓某甲就回家了,过了没几分钟,邓某甲从家出来,手里还拿着木棍,走到我面前拿着木棍上去就往我头上砸,我赶紧用双手护住头,砸在我手上了,我就赶紧往后退,过了一会我看见邓某甲的儿子邓某丙骑着电动车带着邓某甲出去了。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邓某乙辩解没有打邓某甲及辩护人辩护公诉机关指控邓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邓某乙供述证实与邓某甲发生纠纷的原因、过程。被害人邓某甲陈述证实,与邓某乙发生矛盾的原因及过程,被人劝止后,邓某乙与其哥邓某戊又到其家大门口寻衅辱骂,后将其打伤,随后到医院就诊,路遇本村村民邓某己。证人邓某戊证言证实,邓某乙与邓某甲发生争执撕扯后,被人劝开,后邓某乙又持棍到邓某甲家门口辱骂邓某甲,在邓某甲出来后,双方持棍互殴,其和邓某乙持棍将邓某甲腰部打伤。虽在以后的笔录中予以否认,但此次证言与被害人陈述打架的事实基本一致。证人邓某丙、张某甲证言证实,邓某乙将邓某甲打伤。证人邓某丁、仇某证言证实,邓某乙与邓某甲发生纠纷并互相殴打的情况。证人杨某乙、吴某、邓某已、靳某等证言证实,邓某乙与邓某甲发生纠纷的情况。证人邓某己证言证实,在2014年12月22日下午5点多钟,在105路宋包路口,遇见邓某甲被儿子邓某丙用三轮车拉着,见邓某甲左侧脸上有血,邓某甲诉说了与邓某乙发生纠纷的原因、过程及被邓某乙打伤的情况。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证实,邓某甲于2014年12月23日上午9时42分入院诊断:胸腰外伤,软损伤,出院诊断:胸腰部外伤右侧第3、4、5肋骨骨折,软组织操作,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256层CT诊断报告单证实,邓某甲于2014年12月24日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做256层CT诊断意见,右侧第3、4、5前肋骨骨折,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证实,邓某甲右侧第3、4、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邓某甲左眼部挫伤、腰部挫伤面积构成轻微伤。以上证据关联紧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因此,邓某乙致伤邓某甲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被告人邓某乙与其叔邓某甲因在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被人劝开后,为发泄情绪,又持棍到其叔邓某甲家门口辱骂邓某甲并将邓某甲殴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邓某乙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邓某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依法赔偿,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的其他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2、被告人邓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医疗费9438.63元、误工费2170元、护理费21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营养费31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5218.63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建波审判员  杭德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