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王国棋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381号罪犯王国棋,男,汉族,小学文化,1981年8月26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虎刑初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1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78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国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王国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王国棋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一万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申报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说明书、江苏省代收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国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