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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贺秀青与付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六常,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4号原告赵六常,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被告施华,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六常与被告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六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四十七元,由原告赵六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