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贺秀青与付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六常,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4号原告赵六常,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被告施华,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六常与被告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六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四十七元,由原告赵六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