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胡明浩、男与马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浩,马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20-3号申请执行人胡明浩、男。委托代理人袁想。被执行人马国华。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西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胡明浩申请执行马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军 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刘龙飞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赵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