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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胡明浩、男与马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浩,马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20-3号申请执行人胡明浩、男。委托代理人袁想。被执行人马国华。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西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胡明浩申请执行马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军           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刘龙飞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赵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