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昆明宏熙水泥有限公司与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宏熙水泥有限公司,红河大容贸易有限公司,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宏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石林县石林镇北小村***号。法定代表人贾树堂,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红河大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高宗堡野狗塘北边。法定代表人普继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高宗堡野狗塘北边。法定代表人杨金福,系该公司经理。关于昆明宏熙水泥有限公司与红河大容贸易有限公司、红河大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弥民二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5345078.5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公司经营困难已倒闭,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执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并举证,经本院审查核实具有执行条件的,可以书面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XXX审判员 汤政鸿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永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