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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王金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王金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第9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代表人蔡铭彦,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垚鑫、施静怡,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研,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王金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