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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4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周芬与湖南艺舞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芬,湖南艺舞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513号原告周芬,女,?1989年8月2日生,汉族。被告湖南艺舞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1602房。法定代表人刘青青。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周芬与被告湖南艺舞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芬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艺舞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芬承担。审 判 长 罗 荣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纪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