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万立成与重庆市綦江区关坝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立成,重庆市綦江区关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0行初15号原告万立成,男,194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关坝镇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关坝镇枣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李斌,镇长。委托代理人王禹,该镇武装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杨剑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万立成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关坝镇人民政府退耕还林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立成诉称,2000年,我家响应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将全家在綦江区关坝镇兴隆村三合社的全部承包地及自留地栽种了树木。由于我家林权证上记载的山林面积22,4亩包含有部分自留地,导致我家退耕还林地统计的面积减少,相应的农业直补款也被减少,损害了原告家的利益。原告多次上访有关部门,未得到正确解决。故依法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撤销原告家退耕还林面积错误确认,并责令重新作出。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乡、镇级人民政府是在受区、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下开展此项工作。故本案被告不是适格主体,经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仍拒绝变更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立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代正人民陪审员 张怀志人民陪审员 蒋世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