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8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508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被告韩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佩佩 搜索“”